【法治案例】遺棄子女獲罪入獄監護資格依法撤銷
遺棄子女獲罪入獄監護資格依法撤銷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了皇姑區民政局申請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一案。此案系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沈陽市首例法院判決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案件。
劉某系3名未成年人(8歲、4歲、2歲)的生母。作為監護人,劉某在明知其未成年子女無人照料的情況下,于2019年4月14日至17日、2019年4月30日至5月5日,將上述3名子女留在出租屋內長達七十余小時及一百余小時,且不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生活來源,致使3名子女生活困難,并造成4歲孩子發育輕度障礙,2歲孩子嚴重營養不良、營養性貧血、心肌損害、支氣管肺炎的嚴重后果。2019年10月,劉某因犯遺棄罪被皇姑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民政部門得知相關情況后,及時將3名未成年人安置在兒童福利院并給予臨時監護、生活照顧等。2020年7月23日,皇姑區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
考慮到受害兒童母親在監獄服刑及當時疫情現狀,皇姑區法院家事審判庭積極利用互聯網庭審云平臺進行遠程庭審,充分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劉某作為監護人,將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遺棄并造成損害后果,其行為已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宜再擔任監護人,其監護人資格應依法予以撤銷。而3名未成年人均系劉某與他人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均已查不到,無其他親友。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其他親友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皇姑區民政局取得監護人資格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醫療、教育等合法權益,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皇姑區民政局為3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此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判決結果于宣判當日生效。
經辦法官庭后表示,監護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關系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家庭的穩定及社會的發展。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若不履行監護責任,甚至對子女有遺棄或其他侵害行為,再讓其擔任監護人將嚴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本案中,3名未成年人的母親劉某因犯遺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且3名未成年人生父均已查不到,無其他親友。因此,法院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皇姑區民政局為3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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